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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

时间:2020-08-31    来源:乐清市    浏览次数: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对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4.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1.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问题;

2.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3.拨打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4.向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问题;

5.向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问题。

(三)工作流程

接收受理: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归口接收信访举报,收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受理,受理的实名信访举报,按规定告知受理情况;收到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其他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按规定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

办理处置: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按规定移送本机关相关部门处理;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及时予以转送。对移送本机关相关部门的信访举报,承办部门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置。

结果反馈: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实名信访举报办结后,承办部门按规定将信访举报处理结果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

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依规依纪依法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党员或者监察对象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及相关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处置。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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