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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纪委(监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03    来源:市纪委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各室(中心)履行职能需要,根据乐清市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室(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配、处置等管理工作。各室(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的领发、分户登记、清查等工作。并对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4885-2010)中明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主要包括:

1.办公电器设备:包括台式电脑、手提电脑、一体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录音笔及配套的其他附属设备等。

2.信息化专用设备:包括小型机、服务器、存储交换机等设备。

3.交通工具:包括各类普通轿车、商务车等。

4.办公用具:包括会议桌椅、办公桌椅、档案柜、文件柜、沙发等。

5.音像设备:包括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投影仪、音响等。

6.会议、监控系统设备:包括调音台、无线话筒、录像机、摄像头、主分控计算机、彩色监视器、功放、音箱、报警主机、门禁卡读卡器等。

7.空调设备:包括中央空调、新风系统等。

8.运动器械:包括用于体育锻炼的各种器械、器具等。

9.其他固定资产:上述类别中除房产以外未包括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  对于上级调拨、外部捐赠等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各接收室(中心)要及时做好登记,并将有关凭证报送办公室。

第六条  办公室应当对购置、无偿调拨(划转)、接受捐赠、置换以及其他方式新增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验收入库、交接登记手续,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办公室应当将单位所有的资产卡片全部纳入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并按照资产使用的具体情况完善资产卡片信息项,保证资产卡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八条  各室(中心)使用、处置固定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购置和领用

第九条  各室(中心)应按照《乐清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乐清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费用、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关于调整电脑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配置标准配置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超标准配置。

第十条  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室(中心)先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办公室对申请购置固定资产的室(中心)和申请人的资产配置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购置申请条件的,提出拟办意见,按审批权限报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审批后,按照《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乐国资资产〔2013〕10号)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办公室按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购置纳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控购审批手续;购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办公室对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实行验收入库管理,资产保管人员在办理资产入库时必须填制《资产验收入库单》,详细记录验收结果。办公室及时做好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各室(中心)固定资产指定专人到办公室领用登记,其中手提电脑、便携式打印机、音像设备由各室(中心)负责人直接领用。资产使用室(中心)领用资产时,应在《资产登记册》上签字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维修

第十五条  凡使用(保管)固定资产的个人都必须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详细登记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项目,办公室打印登记卡交保管人签字确认,以明确责任

第十六条  各室(中心)内的公共固定资产要求登记在本室(中心)负责人名下,各室(中心)负责人有职责保管本室(中心)的公共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个人名下登记固定资产信息如有变更,应由保管人员在《固定资产移交登记表》上重新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各室(中心)固定资产明细账指定专人负责,总账上报办公室。

第十九条  办公室要建立固定资产公示和核查制度。各室(中心)每年至少对本室(中心)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填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对于盘亏(盈)的固定资产,应说明原因,报办公室审核处理。

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固定资产维护(包括电脑故障维修、电脑耗材更新)或维修的使用室(中心)应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委派人员进行维护或维修。如需较大金额维修经费的,应提交书面维修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交接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有工作调动、调离或退休的,需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填写《固定资产移交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干部调整过程中资产交接

1.办公室台式电脑等固定资产物随人走,直接带到新岗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人不作调整。

2.手提电脑、打印机(包括一体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下同)、碎纸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留原科室使用,由接任者保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人调整至接任者名下。

3.办公桌椅、档案柜、文件柜、沙发等固定资产留原室(中心)使用,不进行移动。

第二十三条  离任(退休)干部的资产交接

1.办公室台式电脑、手提电脑、打印机、碎纸机等固定资产统一移交给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该使用人。

2. 办公桌椅、档案柜、文件柜、沙发等固定资产留原室(中心)使用,不作移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该资产使用人调整为接任者。

第二十四条  资产交接程序

1.办公室固定资产登记管理人员根据干部室提供的干部任免、调动文件等书面材料,打印每一位涉及调整及离任干部的固定资产清单提供给当事人核对。

2.办公室固定资产登记管理人员对离任干部应收回的固定资产,先填写《固定资产移交登记表》,后由离任干部与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办公室主任负责监交。登记管理人员将该资产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该使用人,管理人员将该资产入库。

3.办公室固定资产登记管理人员对离任干部资产需转移给接任干部的,先填写《固定资产移交登记表》,后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使用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发生固定资产调拨、对外捐赠、报废和出售等处置行为,必须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内部审核意见表》并说明理由,经使用室(中心)、办公室签署审核意见后,经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审批后处置,并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处置本委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乐清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处置手续。办公室报废单位价值超1000元或者批量价值超2万元的固定资产,按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后报市国资办审批。向市国资办申请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废书面报告。

2.资产处置审批表及报废报损内部审核意见表。

3.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4.属特种设备的,应提供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办公室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资产损失处理意见,区别处理。对应移交固定资产而未办理移交手续造成丢失,而难以查明原因的,由应移交者负责损失赔偿。对构成固定资产损失赔偿条件的,应按照《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