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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人•手记】情理法相融 让群众重展笑颜

时间:2020-12-08    来源:市纪委    浏览次数:

“村干部拿10万元回扣的事,肯定构成犯罪了,你们一定要查清楚,绝不能包庇纵容,否则我们绝不会答应!”

今年5月,我们乐清市纪委市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根据委机关布置的“百件积案攻坚”任务,受理了柳市镇朝阳村老章等人的信访问题。老章他们所反映的正是时任朝阳村村委会副主任赵某在柳阳路道路拓宽工程项目中拿10万元回扣的问题。

我还清晰地记得老章等人第一次来办公室的情景。他们情绪十分激动地喊着:“村干部拿了10万元回扣,已经构成犯罪了,为什么还没有开始调查?你们到底准备怎么调查?”我们还没开口,老章等人已经气呼呼地抛出一连串问题,言语中透露着极不信任。

“您别急,先坐下来,仔细和我们说说。”在耐心倾听完整个事件原委之后,针对该信访群体存在的较高不信任因素与抵触心理,我们决定因事施策,适当公开调查过程,并主动邀请信访对象参与部分实地调查,从而逐步建立双方的信任感、减少信访人的猜忌与不安。

经调查了解,2007年,朝阳村往届村两委有多笔餐饮等开支,费用共计4.7507万元,当时已经用村集体资金支付,但因不符合“三资”管理相关规定而无法入账报销。

时针回拨到2012年。当时朝阳村实施柳阳路南侧道路拓宽工程,工程承包人李某得知消息后,与时任村委会副主任(主持工作)赵某、村支部书记赵某某等对接,并提供了50多万的工程预算报表,后赵某等人同意将工程交给李某承包,但要求虚增10万元的工程量,以套取集体资金,解决往届村委遗留的财务缺口等。

至2013年9月10日,朝阳村先后向承包人李某支付了65.4余万元工程款,根据约定,李某于当天取出10.03万元现金,交给赵某等村干部。拿到现金后,赵某将其中4.7507万元交给村会计章某,用于冲抵之前的餐饮支出,余下还有5.2793万元由其个人保管,并存入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子女学习、生活开支等。

“不!这些发票是假的,经手人也是假的!”他们对往届村两委的餐饮发票并不认可,在他们眼中,赵某拿10万元好处的问题,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实。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信访人对调查结果不相信的情形,我们已有所预料,我们首先向老章出示了相关餐饮凭证,然后主动请他们一同对凭证进行分析研判。最终老章等人对4.7507万元的餐饮支出表示无疑异,但是对于剩余的五万多现金去向,他们提出了质疑。

“那还有5.2793万元是个人挪用了,这个总构成犯罪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赵某虽然存在挪用资金行为,但挪用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另外,赵某非中共党员,不能以党纪予以处理……”我们搬出法律法规,一条条对照着向他们解释。

“那是不是对他就无计可施了?”老章问道。

“别担心,违规违纪肯定要付出代价的。市纪委已函告柳市镇党委要求暂停赵某的职务,并不得将其列入下届村干部候选人。鉴于赵某个人保管的集体资金已经转入集体账户,如今该村违规报销的餐饮支出也已被要求清退到位。”最终老章等人的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今年7月,他们签下了“双满意”反馈单。

群众利益无小事,只有你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你当自己人。通过这次的经历,我对信访受理、调查、反馈全流程有了更深的感触。不管信访人反映的诉求是什么,唯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亮之以法,做到情理法相融,并对他们关注的问题一一进行全面解答,相信再难的信访矛盾都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化解。

(乐清市纪委市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连金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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