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廉政文化

刍议反腐倡廉制度设计的前瞻性 

时间:2009-10-20    来源:捷点科技(瓯海)    浏览次数: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对反腐倡廉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科学化的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命题就是反腐倡廉制度设计要充分体现前瞻性。也就是说,制度设计不仅要解燃眉之急,更应防患于未然;不仅是堵漏型的,更应该是预防型的;不仅是回顾性的,更应该是有预见性的。

  首先,要在观念上不断增强前瞻意识和预见意识。当前,在实践中制度缺乏前瞻性意识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对改革开放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规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特点研究不够,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于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重视不够,把握不准。有的人看不到新阶段腐败现象蔓延的新特点,简单迷信过去适用的老经验、老办法,有的人持消极的任期意识,认为任期内不出大事即可,不做反腐倡廉的长期打算等,这样的观念和精神状态显然不可能产生对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前瞻性认识。只有在主观上具备明确的前瞻意识,清醒地认识到反腐倡廉是长时期不断推进的重要工作,才能积极主动地研究和探索遏制腐败的制度对策,有意识地为反腐倡廉制度注入有预见性和前瞻性的内容。加强制度前瞻性,还需要具备积极的探索精神,进行刻苦研究。只有持续不懈地对反腐倡廉实践,特别是面临的考验和难题进行系统研究,才有可能认识和把握改革开放整个过程中反腐倡廉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推进做出正确判断。

  其次,在制度设计上应有预见性和弹性。任何现行的制度首先是为当前的社会发展服务的,所以制度的设计均是以现实的社会需要为基础,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为目标的。但必须看到,现实并非僵化不变的,它本身处于不断演变的状态之中。因此,制度不仅要服务于当前,同时也要服务于未来,不仅要解决今天的问题,也需要准备解决明天的问题。这就需要在制度的设计,特别是在一些重要机制和政策的设计上渗透和体现解决预期问题的内涵,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制度设计上保持一定的弹性,通过科学合理的弹性安排实现制度的阶段性发展和逐步完善。这里指的弹性并非无限扩大特定主体的权限,更非在规则上给予特定的当事人以宽松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指充分考虑社会发展变化的趋势,在一些特定规则的内容和程序上留有余地,做出弹性安排。例如,政府部门廉政情况的评估标准、腐败行为危害性的判定以及党风状况的评价等,在具体的标准和程序上,应根据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民主法制不断完善以及人权保护力度加大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切忌僵化死板。

  第三,通过主动的制度创新强化前瞻性。一项制度有无前瞻性,很大程度上是要看是否及时探知到社会发展相关要素的变化,进而从时间和空间上留有余地,推进制度与时俱进。我国改革开放新时期形成的反腐倡廉基本制度框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发展,反腐倡廉制度的一些重要机制和措施也不应该是一成不变、僵化凝固的,一些过时的和即将过时的机制和政策需要及时加以修改和调整。例如在防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腐败方面,随着我国的党内民主、国家民主以及社会民主的建设步伐加快,全党全社会对于科学民主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遏制选人用人方面腐败的呼吁和诉求日益强烈,单纯依靠以前仅由组织部门进行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机制就显得落后了。于是,党中央推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干部选拔新机制,广大的党员和群众越来越多地享有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腐败的机制和措施得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实践证明,解决制度预见性的问题,主要是通过主动认识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机制实现的。因此,对于现行的一些过时和行将过时的机制和政策,应主动积极地进行制度清理和制度创新,以使反腐倡廉制度保持动态适应社会发展的前瞻性。(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刘研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