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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根源的深层理论探究

时间:2008-03-07    来源:捷点科技(瓯海)    浏览次数:

陈濯 晏一茗

 

   在人类历史上,腐败是伴随权力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自私有制和公共权力在人类社 会诞生之后,腐败现象也就应运而生了。认识并深入剖析权力与腐败共生相伴的关系,对于探究腐败的根源、寻找防范和根除腐败的根本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权力的二重性

         

        权力,又称公共权力、政治权力,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权力主体凭借某种资 源,对权力客体实行价值制约,改变其行为,以实现权力主体意志、目标或利益的一种社会力量或特殊的影响力。权力在本质上是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公共 权力。

         

        在阶级社会中,权力表现为政治权力,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自身利益 和意志,凭借国家这种物质的强制力,对其他阶级或个人进行控制和制约的力量。权力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维护其根本利益、巩固政权活动的核心。它对社会全面而有 效的运行具有支配、影响和决策的作用,是统治、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

         

        公共权力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条件,有其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 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进而产生了私有制。人们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导致了社会成员之间根本利益的分裂和阶级的形成。社会各阶级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不至 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毁灭,客观上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各阶级之上的力量 ,以维护在形式上表现为各阶级共享的普遍利益,这就是公共权力及其承载体--国家 。

         

        从公共权力的产生来看,公共性是权力的固有属性。权力从其本质上讲,不是神的意 志,也不是少数人的意志,而是人民的公共意志。按卢梭的说法,权力来源于自然本性和社会契约。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没有人必须服从其他人的意志和权 威,人人都有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但是,人的本性又是利己的,人人都想利己,这样 人们享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就没有了保障,就产生了"人对人像狼一样"的关 系,人的自然权利也就没有了保证。为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就必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把手中的权利转让出一部分,形成公共权力,建立国家政权。他认为,主权便是表达公 意并受之指导的权力,它是政治团体支配其成员的绝对权力,不可转让或分割,因此, 权力行使者手中的权力并不真正属于个人,真正的权力主体是国家,即全体民众的公意。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家更进一步提出了人民主权论。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弗逊宣称: "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中一切权力的源泉",除了人民之外,不存在什么"储藏社会的根本权力的宝库"[1](P353)。汉密尔顿、麦迪森等联邦党人也都认为:"人民是权力的惟一泉源""首要的权力不管来自何处,只能归于人民"[1](P3 73370)。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 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这样,我国在国家制度的实践层面上体现了人民主权论。不 仅如此,邓小平同志还反复告诫全体领导干部,要把"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满意不满 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作为要求自己的标准,这就具体强调了权力的人民性。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权力行使者的权力只不过是权力所有者委托的借以代表人 民意志的力量,它绝不表示个人权力。

         

        权力的公共性对权力的运行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方面,权力主体必须以国家和全社会 正式代表的名义来行使权力,必须服从和受制于社会整体性发展的需要,才能为全社会成员所认同;另一方面,权力必须发挥对全社会公共生活组织、调节和治理的功能,在 整个社会范围内执行社会管理的职能。总之,权力来源于全体人民,它应是人民共同意 志的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

         

        然而,权力不是抽象的,它总是同具体的人或集团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权力在实际运 行过程中常常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应。权力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当权力符合人民意志,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时,就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 的利益和幸福;当权力违背人民意志,偏离法制轨道,出现非公共、非规范性运行时, 将危害社会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这就产生了腐败。由此可见,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所必需的,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它又可能成为 掌权者牟取私利的工具,内在地隐含了腐败的可能。

         

        二、腐败:权力非公共运作的必然结果

         

        腐败一词原指物质的一种化学运动状态,即事物从纯粹状态转向变坏、变质、腐烂, 后演变为泛指人类的道德行为与社会风气的败坏和堕落。现代人称腐败,多指权力腐败,它是权力运作中的一种特殊现象。我国学者王沪宁曾有一个简洁的定义:腐败就是" 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2]。具体而言,腐败是指公共权力主体(国家公职人员),为 了个人目的,违背社会政治规范,利用手中职权,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牟取私利(包括个人、小集团)的行为。

         

        ()权力的性质

         

        从腐败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腐败的本质性规定是公共权力的非公 共运作,就是以权谋私。它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腐败是对社会公共权力的践踏。腐败总是权力的腐败,在一切社会中,腐败总 与公共权力结合在一起。腐败现象离不开权力的运作,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则是腐败行为的本质性规定。公共权力的存在是腐败存在的前提,但公共权力与腐败并不具有 内在的必然联系。腐败不在于公共权力的本身,而在于公共权力的归属和运用背离了公 共的性质,是公共权力运作失范的产物。

         

        第二,腐败违反或背弃了公共权力规范和规则。公共权力规范、规则如同公共权力一 样古老。自从出现公共权力之后,也就产生了公共权力规范和规则,只是性质和周密程度不同而已,具体包括制度、法律、纪律和政治道德等。正是这些得到社会或一定集团 的人们认同或遵从的规范和规则,确定、调整了社会的公共权力关系,协调了各种公共 权力活动,维持着公共权力的运行。从公共权力运行的过程看,有公共权力委托、公共权力实施、公共权力监督和公共权力制约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均有各自的规范。古今 中外的腐败现象无一例外地都违反和背弃了这些规范和规则。

         

        第三,腐败是谋取不正当私利。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是人类活动 的动因,它引发人的活动力量,规定人的行为方向。一切政治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为了经 济利益,权力的产生过程和实现权力的具体状态都充分证明,公共权力主体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权力的实质就在于实现或维护一定阶级或社会的根本利益,而利 益关系的基本矛盾是个人利益同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权力的运作说到底是为了利益而 展开的。是以权为公,还是以权谋私,这是区分社会公共权力运作好坏的根本标准。腐败就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手段牟取私利的行为。以权谋私之所以是腐败,一方面是因为 腐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而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的 产生是为了实现利益的公正合理分配,结果反倒成了个人利益的捕捞器;另一方面,是由于社会资源有限,无法绝对满足每个人的需求,掌权者凭借权力多贪占一份,就是对 他人利益的巧取豪夺。

         

        第四,腐败是权力的非责任化和权力的权利化。责任从一般意义而言,泛指特定主体 在将其意志强加于他物使之服从时所产生的负担,它包括权力施发的界限及其越界后果的承担。在权力的运作过程中必须有其相应的责任为基本保证。责任为权力设立了一种 合理的界限,使权力的运作成为主体所施发的一种具有负责精神的行为过程,可以在这 种界限突破之后,成为一种义务追加的依据。没有责任的权力就是一种滥用的权力,也就是权力腐败。腐败又表现为权力的权利化,即掌权者把公共权力当成私人资本和个人 权利来行使,权力的公益性变为自利性,在这种情况下,权力之大小并不意味着责任的 大小,而是意味着个人所取利益之大小。

         

        ()腐败的危害

         

        腐败具有极强的弥散性、渗透性和毒害性,是社会的毒瘤,它的存在会对政治、经济 和社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

         

        第一,腐败降低政府的权威性,直接危及政治稳定。由于腐败与政治发展的目标背道 而驰,直接损害了政府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威信,激起了公众的不满情绪,危及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政治稳定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尤其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来讲,政治稳定是非常重要的。近年来,腐败现象日趋严重,导致了社会许多不安定因 素。我们说稳定压倒一切,也就暗含了反腐败的紧迫性。

         

        第二,腐败破坏市场正常秩序,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少数官员在生产、流通领域,利 用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通过各种手段以权谋私,使公共财富大量流失,破坏了国家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使市场资源配置受到人为阻碍,企业效益低下,亏损局面难以扭转。 同时,腐败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某些利益集团的垄断加大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公众 的购买力和消费水平,侵害了公众的根本利益。另外,腐败打击了诚实致富的原则,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合理,引起两极分化。

         

        第三,腐败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公民道德水平的下降。腐败行为践踏了法律和社会公 共道德,若对其麻木不仁、视而不见甚至竞相效仿,长此以往,极端利己主义思想将在全社会范围内蔓延开来,形成"人人为己"的社会风气,将带来整个社会的行为失范和失序,降低社会的凝聚力,导致民族向上精神的衰竭。

         

        三、腐败根源的理论探究

         

        作为社会公共权力非公共运作负面效应的腐败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政治 、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角度进行阐释。从权力与腐败的关系看,权力本身就蕴涵了腐败的可能,腐败是权力非公共、非规范运作的必然结果。

         

        前面已经阐明腐败的实质在于"以公权牟取私利",公共权力的存在是腐败的前提, 腐败与公共权力相伴而行。因此,要寻找腐败的产生之源,当然离不开对权力的分析。

         

        现代民主政治内在规定,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公共权力是为了有效地实现社会 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公共权力的运作必须服从这一目的。但是公共权力何以会出现非公共运用而导致腐败呢?这是由公共权力的主体、公 共权力的可获利性及其运作特点所决定的。

         

        ()腐败得以产生的主体因素:权力主体的自利性

         

        对于人性的分析,是政治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对于人性的不同理解,会导致不 同的政治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主义者不像资产阶级辩护士霍布斯那样,把人性归 结为自私自利、唯利是图,甚至认为"人对人像狼一样",但马克思主义者也并不是无 条件地否认人的自利性,相反却把利益的实现作为人们结成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把 人和社会联结起来的惟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人们奋斗所争取 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

        

         

        权力主体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首先是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个体而存在的。人类 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在现实生活中, 人的利益要求是多方面的,它可以体现为衣、食、住、行等物质上的要求,也可以体现 为名誉、地位、自我实现等精神上的追求。公共权力主体参与社会生活,提任公共职务,首先是为了获得满足自身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需要,只有在此基础上,他才有可能有 更高的追求。人的需求是一个无限增长的变量,人们需求的无限性决定了人们利益要求 的无限性。不断增长的利益要求,客观上会促使人们努力寻找并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途径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

         

        权力主体自利性的存在以及在合理范围内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并不 构成腐败。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落后,再加上人们在道德修养和自我制约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不能排除少数公共权力的 行使者,在不断膨胀的自我利益要求的驱使下,为实现个人利益不择手段,把包括公共 权力在内的一切力量作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的可能性。从这一意义上讲,自利性是人性中非常顽固而又难以克服的方面,世界上所有腐败现象的产生,无一不是私欲膨胀的 结果。

         

        ()腐败得以产生的客体因素:权力的可获利性

         

        权力主体的自利性有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动机,但仅有利己主义的动机,还不能构成 腐败行为,腐败行为的发生还需要一个条件,那就是权力客观上能为它的行为主体带来利益,即权力具有可获利性。权力的可获利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的强制性。强制性意味着权力主体拥有对权力客体的支配影响权,权力主体可 以使权力客体的意志服从自己的意志,而且这种服从无须事先征得权力客体的同意。权力客体的服从既是权力的构成要素之一,又是权力实现的重要条件。权力主体凭借权力 的强制性使其意志和命令对权力客体形成压力并使之作出服从的行为,从而使权力在现 实社会中得以实现。权力的强制性本身就蕴涵着某种程度的危机,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体地位的不平等使权力拥有者很可能对他人产生支配欲,当这种欲望在一定条件下,超 过一定界限,无限膨胀,就会利用手中权力对客体进行压制、奴役,或者为自己谋私利 ,从而导致各种腐败行为。

         

        2.权力的价值性。权力不仅是一种强制力,也是一种强大的物质力量,能给权力拥有 者带来价值和利益。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现代社会中,公共权力的功能是多方面的。简要地说,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社会公共生活提供必须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如国防、安全、秩序、环境保护、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等;另一方面,国家还掌握着如 颁发进出口许可证、营业执照、分配资源额度等社会稀缺资源的配置权。公共权力功能的广泛性特别是对社会稀缺资源配置权的存在,客观上使权力成为一种可以产生利益的 资源。谁占有了权力,谁就具有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权、对社会的管理权、对重大问题的 决定权。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利益的分配过程,权力主体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可以从对社会资源和价值的支配与制约中获取利益。由于社会可供分配 资源的有限性无法直接满足每个人的需求,权力主体在资源占有和利益分配上的天然优 势,使其利用公共权力来满足个人私欲成为可能。从这种意义上说,权力是实现利益的必要凭借,它为权力主体利用公共权力实现个人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

         

        3.权力的工具性。一定权力的运转和实现要以一定的主体及其相关意志的存在为前提 。权力与利益紧密相连,但权力的运行是受它的行为主体制约和支配的,完全体现其行为主体的意志和要求。当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把纯粹的个人利益要求作为权力运行的目标 时,公共权力就成为谋求个人利益的工具,并在权力的运行中把个人的意志变为现实。 这就是说,权力的工具性,使权力的行使者有可能把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强加于社会公共权力,利用公共权力为个人谋取利益。

         

        4.权力的扩张性。各种权力都有其特定的职责范围和行使界限,绝对的到处都适用的 权力是没有的。在特定的范围和界限内,权力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旦超出了这个范围和界限,权力就会失去应有的效力。由权力的强制性所决定,权力主体在不受制 约的情况下,往往会无限地扩张权力,竭力地聚敛权力,这种扩张、聚敛就是权力扩张 性的表现。权力的无限扩张,必然要打破既定的范围和界限,侵犯其他权力,危及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5.权力的可交换性。权力是一种外在于其行为主体的力量,权力行使者手中的权力是 建立在一定职位的基础之上的,一旦他与这一职位分离,便不能再拥有这类权力的行使权,也就是说权力与人的其他方面的能力不同,它不是其行为主体本身所固有的。这种 权力的外在性一方面可能使它的行使者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滥用权力 ;另一方面,权力也可能从主体那里分离出来,作为一种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手段,充 当可以自由买卖或交换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权力作为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一旦进入商品交换场所,便会给交易双方带来高额利润。权力的可交换性,不仅使权力的行使 者可以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换取金钱、财富等物质利益,也使权力与权力之间的交易成 为可能。总之,权力一旦成为可交换之物,必然走向腐败。

         

        ()腐败得以产生的中介因素:权力运作过程中的失控

         

        权力主体的自利性和权力本身的性质是腐败现象得以存在的主客观原因,但是腐败要 从动机变为现实,还需要以一定的中介环节作为现实条件,即公共权力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具有偏离公共职责的可能性。

         

        权力意志的公共性与权力运作的个体分散性之间的矛盾是权力与腐败相伴随的重要原 因。公共权力来源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授权,在实质上和名义上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拥有。公共性是权力的固有属性,要求公共权力的运作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对社 会公共资源进行合理调配,为社会公众谋福利。但在实际运作中,作为公共意志和利益 体现的权力总是由分散的机构和具体的个人来掌握和实施的,这样便在现实中形成了权力主体的双重性:一方面,权力由全体公民授权产生,于是公民构成了权力的实质主体 ;另一方面,权力在形式上由在政府机构中担任公共职务、承担公共职责的少数人行使 和支配,这部分人构成了权力的形式主体。权力的实质主体和形式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分离,在一定条件下,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所有权和行使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权 力运作的分散具体性以及所带来的权力所有权与行使权的分离,是权力本身无法克服的 矛盾,为权力行使者滥用公共权力和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商品化提供了机会,为腐败行为由动机最终转化为现实提供了条件。

         

        1.权力实质主体与形式主体的相互分离,加大了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难度,使以权 谋私成为可能。权力实质主体与形式主体的相互分离,是现代通行的代议制民主的必然结果。来源于公民权利的公共权力只能由通过选举、选拔、任命等方式产生的政府官员 来行使,把属于多数人的权力交由少数人行使,这实际上在权力所有者和权力行使者之 间建立起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人民大众把属于自己的公共权力交由少数政府官员具体行使,为了保证自己所交出的权力能被正确行使,人民群众有权利通过各种方式监督政 府官员的用权行为。各国国家都建立了对权力行使者的监督和制约制度。但是,公共权 力的委托代理关系与经济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一方面,公共权力的委托人即公共权力的实质主体包括全体社会公民,人数过于众多,在实际上造成了公共权力所有权相 当程度的虚置化,使一部分公民不愿意或不可能充分行使其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权;另一 方面,公共权力功能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以及在行使过程中的相对独立性,使得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难以深入到权力运作的所有领域和整个过程,而掌握权力的机构和个 人有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在个人私利与社会共同利益依然分裂的状况下,统一而不可 分割的公共权力就有可能被异化,被当作个人私利的捕捞器。

         

        2.权力实质主体与形式主体的相互分离,导致了权力行使过程中责、权、利不统一的 状况,使滥用权力成为可能。权力的形式主体即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具体承担公共权力的社会职责,担负着公共权力的行使权,但公共权力的行为后果却直接体现为社会公共利 益,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与公共权力的具体行使者--政府官员的自身利益没有 直接和必然的联系。行使权力的是权力的形式主体--政府官员,而承担行为后果的却是权力的实质主体--全体社会公民。这种行为者和行为后果的承担者相互分离的状况 ,使得权力的行使者可以滥用权力而不需为自己的行为后果付出代价,这就为各种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利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和各种失职、渎职、玩忽职 守等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